自主清算程序相对更加灵活,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清算策略,因此退出效率会更高。破产清算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流程并受法院监督,清产核资、拍卖处置资产也是时间不可控的程序,原则上破产清算周期更长。尽管如此,从破产管理人的选派程序和破产清算的申请流程看,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而后从破产申请到清算程序终止的一系列工作,均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开展,公司股东工作量极大减少。

图:源自投中网

虽然过去五年国有资本的参股投资行为在投资金额上并不领先,但其项目数量远超并购及新股发行认购行为。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6月23日发布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有资本的投资、管理、退出进行了规范,标志着国资监管向强化国有企业参股管理迈进了一大步。《暂行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而不仅局限于中央企业[1]

在投资方面,该办法对国有资本进行了谦抑化规范,严控非主业投资,例如第六条要求国有资产投资“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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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4年4月8日,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813.HK,“世茂集团”)在港交所披露,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5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对世茂集团的清盘呈请,涉及金额15.795亿港元。世茂集团极力反对该呈请,提出将继续推进境外债务重组,并于4月10日发布有关清盘呈请的进一步公告称,高等法院已将该呈请的首次聆讯日定为2024年6月26日,呈请人提交清盘呈请并不代表能成功进行清盘。

而在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中国恒大集团(股份代号03333.HK,“中国恒大”)正式作出公司清盘令并委任共同及各别清盘人。2024年3月22日,中国恒大发布自愿性公告,称其已撤回向美国法院提出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申请。

继中国恒大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并被香港高等法院颁布清盘令后,世茂集团近期被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的事件再度引发内地债权人关注。对于内地债权人而言,香港清盘程序究竟会对其产生何种影响?

关于香港清盘程序以及清盘令的内容,以及香港清盘程序与内地破产程序的对比,详见我们在香港公司清盘程序对内地债权人的影响(一)一文中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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